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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械厂与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杨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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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某机械厂与某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某有限公司购买2台注塑机;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某有限公司购买一台YJ180注塑机,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某有限公司应将货款汇到委托人负责人xx的银行帐户上。委托人在履行完交付义务后,某有限公司分六次共汇入了194800元。尚有余款xx元未付。委托我们代为办理。 我们分析了整个案件认为:《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委托人已向某有限公司提供注塑机,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货款。某有限公司未能按时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尽管双方还有其他款项来源,但两份合同均明确约定某有限公司应将货款汇入委托人负责人的特定帐户,因此,其他款项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诉讼后,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均支持我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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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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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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