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明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例一方隐财产 对方起诉重新分
来源:杨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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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与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被告否认手中有存款,民政部门准许双方离婚,对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后原告偶然发现被告留下的一张存款凭条,上面记载了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存入28万余元。原告认为,这笔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前夫隐藏的共同财产重新分割。被告却辩称,这些存款是替他人存入自己存折,是他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另查明,被告在离婚后对该笔存款进行了支取,购置了房产,该笔存款并非他人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不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存款的来源,而夫妻双方也没有对所得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正当收入,均应属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否认有存款,独自占有、拒绝分割给原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依法作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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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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